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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故鉴定
交通事故受伤者在住院期间做的伤残鉴定有效吗
2018年1月14日
青海交通事故纠纷律师
http://www.lxswzs.com/
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
第四十条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,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。
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,在治疗终结后,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。
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,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。
具备资格的检验、鉴定、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、鉴定、评估机构,由当事人自行选择。
文章来源:
青海交通事故纠纷律师
律师:
李信善
[西宁]
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
转载请注明出处
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lxswzs.com/art/view.asp?id=9039590742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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