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
律师介绍
专长领域
事故索赔
酒后驾车
事故鉴定
交通事故案例
访客留言
联系方式
律师文集
事故索赔
酒后驾车
事故鉴定
交通事故案例
事故处理
事故诉讼
交通安全
交通法规
您当前位置:
首页
›
律师文集
›
事故鉴定
交通事故导致残疾的,残疾程度鉴定原则是什
2018年1月14日
青海交通事故纠纷律师
http://www.lxswzs.com/
第一、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。
第二、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、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,综合分析。
第三、鉴定涉及原有伤病(残)时,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。
第四、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,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,以最高等级定级,两项等级相同者,最多晋升一级。
第五、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,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,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。
文章来源:
青海交通事故纠纷律师
律师:
李信善
[西宁]
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
转载请注明出处
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lxswzs.com/art/view.asp?id=903959074230
[复制链接]
李信善律师首页
手机微站
最新文章
1.交通事故鉴定一般时长
2.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基本常识
3.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如何申请
4.伤残鉴定的种类
5.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及时限?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