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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故索赔
“互碰自赔”加快理赔速度
2018年6月22日
青海交通事故纠纷律师
http://www.lxswzs.com/
??为进一步方便交通事故当事人对2000元以下物损事故快撤现场后的保险理赔事宜,本市将于2007年1月1日起,在原试行《上海市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基础上,试行“互碰自赔自”新的理赔方式,即共同过错的由各自保险公司负责投保车辆损失的赔偿;一方过错的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损失赔偿的理赔方法。
本市从2006年11月1日起试行《办法》以来,本市物损交通事故的自撤率有了一定的提高,为城市道路交通排堵保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。但由于现行的保险理赔机制不适应快速理赔服务,造成当事人自撤现场后保险公司的出险、理赔服务迟缓,当事人抱怨太麻烦。为进一步推进《办法》的实施,进一步让事故当事人理赔便捷,交警总队与上海保监局共同决定,自2007年1月1日起,本市将试行强制保险“互碰自赔自”的理赔方式。
为防止因保险理赔改革带来的风险,确保《办法》的顺利实施,从2007年1月1日起,凡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止发生的互碰物损均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,当事人按《办法》规定自行处理的,其事故的真实性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确认,保险公司以公安机关的确认证明予以赔偿。
当事人在事发后到事故所在地的交警支(大)队事故部门请求确认的,当事双方必须提供损坏的车辆、填写的《交通事故记录书》、驾驶证和行驶证等。经鉴别,符合互碰交通事故特征的,民警在双方的《交通事故记录书》备注栏内注明“情况属实,特此证明”,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。
当事人在夜间发生互碰物损交通事故后按规定撤离现场,并互验证件、填写《交通事故记录书》的,遇有巡逻执勤民警时,可向执勤民警提出确认请求。执勤民警经鉴别确认事故是真实的,开具《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当事人及事故车辆号牌、车辆类型等基本情况,责任和调解栏内必须划斜杠实线。
文章来源:
青海交通事故纠纷律师
律师:
李信善
[西宁]
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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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lxswzs.com/art/view.asp?id=9174584435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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