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4月21日上午,李女士带4岁的女儿贝贝在环城公园照相时,巧遇多年失去联系的大学同学,兴奋不已的李女士和同学忘情地聊起这几年的工作和生活情况,而贝贝趁李女士不注意,自已跑到了公路上,撞到了赵强驾驶的正途经此处的桑塔纳轿车上。贝贝受伤住院,支出医疗费4300元。贝贝出院后,因赔偿问题,双方协商未果,李女士遂以贝贝的名义诉至法院,要求赵强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00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贝贝作为年仅四岁的幼儿在外活动时,应由其监护人带领,因其监护人李女士监护不力,导致贝贝独自跑到公路上,发生交通事故,李女士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;被告赵强驾驶机动车未能确保安全,发生交通事故,导致贝贝受伤,对此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。据此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判决后,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,赵强当即回家取来3800元交给了李女士,双方握手言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