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
律师介绍
专长领域
事故索赔
酒后驾车
事故鉴定
交通事故案例
访客留言
联系方式
律师文集
事故索赔
酒后驾车
事故鉴定
交通事故案例
事故处理
事故诉讼
交通安全
交通法规
您当前位置:
首页
›
律师文集
›
事故处理
车辆出险后应该如何“定损”
2018年1月14日
青海交通事故纠纷律师
http://www.lxswzs.com/
车辆出险后应该如何“定损” 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,需要确定损害程度和定价方案,习惯上称之为“定损”。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》第十四条:“被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,应当尽量修复。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,确定修理项目、方式和费用。否则,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。”根据规定可以看出,保险车辆出险后在“定损”中有两条原则:一是尽量修复原则,二是协商定价原则。如果未经协商或协商不成,保险人有权核定或拒绝赔偿。因此,与保险人协商“定损”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。
一般而言,对同一损失的鉴定结论和修复费用,修理厂不同,作出的“定损”也会有所差异。因此,要公平正确地“定损”,应当选定一个专业的中立的权威鉴定机构来进行。
目前在我国,专业的中立的权威机构主要有:近年来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估损、鉴定业务的保险评估机构;受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委托,由当地价格事务所组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;相关保险车辆在当地设立的特约维修部门。
因此,车辆的损失并非必须由保险公司确定,车主可以对保险公司的“定损”方案提出不同意见,并进一步与保险公司协商,共同选定一个双方都信任的机构来负责“定损”工作。
交通事故栏目组温馨提示,以下内容或许对你有用: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、透析交通事故赔偿案例,也可以在栏目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中寻找相关知识。
文章来源:
青海交通事故纠纷律师
律师:
李信善
[西宁]
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
转载请注明出处
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lxswzs.com/art/view.asp?id=903959074050
[复制链接]
李信善律师首页
手机微站
最新文章
1.债务转让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吗
2.车辆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什么
3.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有哪些要素
4.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
5.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
相关文章